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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要出發去大雪山看螢火蟲的時候,有個網友打電話詢問我關於他們家使用南方松搭設花架卻被鄰居舉報違建的問題,工務局已經過去他們家拍照,這方面我不是專家,但是記得以前有看過法規....今天找了一下,給大家參考看看:

建築法 第四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rgsys&view=detail&id=7235&Itemid=202

而且第七條的這個應該也不算: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照法律條文來看應該不會算是違建導致被拆除啦,例如我們這邊是彰化縣政府管轄的區域,經過實際上請教經辦人員也說這樣是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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